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校園開放管理辦法
98.8.28校務會議通過
101.06.27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校為加強學校校園開放,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鍛鍊強健體魄,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,應積極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,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,向使用者收取費用。其開放管理及收費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辦理。
三、凡一般民眾、機關、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、教育、體育、社會等活動,需使用本校場地者,應向本校提出申請,本校室外運動場地,提供一般個別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,得免事先申請與收費。
四、開放時間:
(一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。
(二)例假日。
(三)寒暑假。
前項開放時間與本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,以本校學生學習為優先。
五、開放場地:活動中心、圖書館、各項球場、運動場、電腦教室、ㄧ般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,視實際情況酌情開放。
六、開放對象及範圍:社區民眾、團體、機關申請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。
七、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:
(一)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。
(二)違反公共秩序,善良風俗者。
(三)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,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(四)其他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八、申請計畫經本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,本校即停止或延期使用,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:
(一)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。
(二)上級機關或本校急需使用時。
(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四)以集會或其他名義從事營利活動者。
九、開放本校場地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,若收取保證金以不超過場地使用費的二倍為原則。
十、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,概不退還。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不在此限:
(一)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,於使用前一天通知本校者。
(二)因不可抗力事由或本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。
十一、申請借用程序:
(一)短期借用:應填寫申請書(如附件一),於使用前三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,若無其他借用單位,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日提出申請,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(如附件三)及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。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二。
(二)長期(一個月以上)借用: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,並經本校核准簽訂契約書(如附件三),場地使用費由本校與使用者協議之,繳驗相關證件後檢附契約書報府核備後始得使用,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上限,若有意繼續借用者,需再另行提出申請。
十二、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,本項費用之收支除保證金外,應納入預算辦理。
十三、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燈光、音響、舞台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,須經管理單位同意,若有所損傷、毀壞,使用者應予賠償。
十四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可,送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附件ㄧ
彰化縣芬園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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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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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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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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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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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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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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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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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人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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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場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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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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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借用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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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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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 收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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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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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時 分至
年 月 日 時 分(或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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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簽單位
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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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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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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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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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二
彰化縣芬園國民中學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
場地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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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基準(三小時為一單位時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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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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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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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合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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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/時段
使用照明加收電費1000元/時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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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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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每次借用收費至少以一時段計算,借用超過前一時段1..5小時以內者,加收一個時段費用之50%,超過1..5小時,加收一個時段。
二、
舉辦體育或音樂、藝文等活動出售門票者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之百分之五。
三、 承辦縣府活動,得視活動經費
彈性協議。
四、
長期借用得視活動性質彈性協議。
五、 凡借用場地需預演或預先練習及佈置者,依第一點規定辦理。
六、
電腦教室上課時間不外借。
七、
凡借用場地需使用電梯者,概收電梯使用費600元/時段。
八、
借用單位需負責活動後之清潔復原工作,若復原不完善者,本校保留酌予扣抵保證金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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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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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視聽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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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2000元/時段
冷氣使用費:400元/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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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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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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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腦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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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教室1500元/時段,使用照明加收電費100元/時段。
電腦每部使用費40元/時段。(40部*40=1600元)
冷氣使用費:400元/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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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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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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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球場
、網球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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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面球場1500元/時段。
使用照明加收電費400元/時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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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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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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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教室1000元/時段。
使用照明、電扇加收電費100元/時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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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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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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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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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3000元/時段
冷氣使用費:1500元/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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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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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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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廊展售場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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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元/時段
使用照明或借用電源加收電費100元/時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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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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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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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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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3500元/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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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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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惠辦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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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政府、芬園鄉公所暨座落本鄉在地之各公立機構、本學區各村辦公處等使(借)用,供為公務活動時得免予收費(須有公文證明),惟若考量大型活動水電費支出較多,仍應酌收水電或冷氣使用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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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本校名義舉辦本校畢業之校友聯誼會活動使(借)用時免予收費(如需用餐宴客時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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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公益團體、社團、學校機關、或本校教職員工(含退休人員)以私人目的使(借)用時,依基本費六折計收。
l
其他一般使(借)用時均不予優待。
l 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校長核准後,該項場地費用得酌予減收或免於收費。
附件三
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校園場地借用契約書
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(以下簡稱甲方)為推廣教育,落實社會資源共享,開放 (校園場所)供 君(以下簡稱乙方)使用,雙方訂立條款如下:
第一條:使用期間: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
時 (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,共 次);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。
第二條:保證金 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。
場所使用規費 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。
水電及冷氣使用費 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。
電梯使用費 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。
上述四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前向甲方一次繳清,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,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第三條: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所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,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,不得異議。
第四條: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,並應確實遵守「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校園開放管理辦法」之規定。
第五條: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,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,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,回復原狀,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,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,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,或由保證金扣除,如有不足,應予追償,並終止契約。
第六條:乙方使用場所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,並派員督導處理。
第七條: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,以維護校園安全。
第八條: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,或損毀使用設施,應負完全賠償責任,不得異議。
第九條:本契約正本二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立契約人
甲方: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
法定代理人:
乙方:
使用人或法定代理人: 簽章
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:
聯絡電話:
聯絡地址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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